箭頭信號燈是一種對車道“路權專一分配”的信號指示燈,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應該隨便設置箭頭信號燈。如果設置,則必須確保在箭頭方向的交通流與其它交通流不存在任何沖突情況。
箭頭信號燈一般可以設置為三聯燈,由紅色箭頭燈、黃色箭頭燈、綠色箭頭燈組合而成,每個發光單元的功率一般不大于15W。
箭頭信號燈豎向安裝是針對左轉車道的信號,也可橫向安裝,是車道控制信號。
它們的顏色從上到下,從左到右順序都是紅、黃、綠。
箭頭信號燈的信號指示含義:
1、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指示方向通行,此時,與其沖突的任何交通流向都應該西安是紅燈,綠色箭頭方向的車輛有絕對的通行權;
2、黃色箭頭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同時警示駕駛員,可能有與其路線相沖突的車輛,起到警示、安全的作用;
3、紅色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向前通行;
4、箭頭信號燈箭頭方向向左、向上或向下、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豎向左轉箭頭信號燈只有在路面專用左轉車道和在“受保護左轉相位”條件下,沒有其他交通流沖突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因此,這種三個箭頭信號燈并不適用于“可允許左轉相位”的情況。如果要用只能夠讓三個箭頭信號全部不亮,僅僅由圓形信號燈表示。
我國目前各地城市的交通箭頭信號燈使用十分混亂,許多交通管理部門不了解箭頭信號燈的:“獨有路權”概念,也不清楚其設置的正確范圍和應用局限性。通常表現為錯誤的將交叉口全部信號都應用箭頭信號燈來指示左轉、直行和右轉交通。由于這些交通管理部門對箭頭信號燈的“獨有路權”概念不清楚,造成在箭頭信號燈指示下存在交通沖突的嚴重安全問題。如在左轉箭頭信號下,同時出現對方直行箭頭和行人信號,因此造成左轉車流與直行車輛、行人和自行車的交通沖突;在右轉箭頭信號下,同時又開啟直行行人信號,造成右轉車與直行行人、自行車的沖突等。這些嚴重的交通安全問題,是引起惡性交通事故的隱患。原則上這些因為交通信號燈設置問題引起的交通安全隱患和事故都會引起交通管理部門在法院事故處理上全部承擔法律責任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