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情形認定為“斑馬線不避讓行人”
斑馬線是城市中常見的交通標線,卻承載著最直觀的城市文明形象。它不僅僅是一條簡單的人行橫道,更是生命安全的守護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交警提醒,有四種情形會被認定為“斑馬線不避讓行人”:
1、當行人已經跨入人行橫道線正在通行時,駕駛人加速從行人行進方向通過的;
2、行人已經跨入人行橫道線正在通行時,減速緩慢從行人行進方向通過的;
3、行人已經跨入人行橫道線正在通行時,鳴喇叭后,在行人行進方向通過的,包括常速、加速、緩慢通過,也包括因為行人太多或者其他情形,最后被逼停在人行橫道線上,無法繼續通行的情形;
4、遇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占用人行橫道線停車等候的。
交警介紹,還有幾種特殊情形:右轉彎、左轉彎車輛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線上通行時,應當停車讓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人行橫道線上推行視為行人,也同樣適用停車讓行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在人行橫道線上騎行的,機動車也應減速緩慢行駛,注意避讓;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參與中要履行更多的安全注意、安全行車義務,同樣行人橫過道路也不可以任意違反交通法規,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LED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LED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通過沒有LED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這里需要注意,“可以繼續通過”是指在具備通過條件的情況下,如果行人不具備繼續橫過道路的條件,應當在人行橫道的道路中心線部位停留等候下一次綠燈放行再繼續通過。該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交警提示,紅綠燈下講文明,斑馬線前顯素質。自覺按照法律法規的通行規定通行,養成文明駕駛、文明交通的習慣,是廣大交通參與者的較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