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轉機動車不禮讓行人的原因到底出在哪?
一、右轉機動車不讓行人原因出在哪?
右轉機動車讓行規定不明確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交叉口右轉機動車應避讓行人,但是對讓行行為的描述僅集中在“讓行、停車和避讓”等概念層面,缺少對右轉機動車運行和行人通行狀態與場景的界定,以及不同狀態和場景下右轉機動車的規范駕駛行為描述。在交通違法行為的取證方面,由于現行法規標準對未按規定讓行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執法取證細則。
交通信號燈配時設計存在矛盾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規定,交叉口圓頭LED交通信號燈紅燈時,右轉機動車在不妨礙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右轉,但行人通行時將會被連續的右轉機動車阻擋,難以正常過街。另外,還存在信號相位設計問題,如機動車右轉箭頭燈與行人燈相沖突的情況,這種情況導致了右轉箭頭綠燈與行人綠燈具有同等的通行權,造成右轉機動車“合情合理”的搶行。
缺乏機動車讓行行人交通標志
從我國現行標準規范來看,與機動車讓行行人相關的交通標志方面的規范幾乎處于空白。規定讓行的主體均是機動車讓行機動車,沒有明確的機動車讓行行人或非機動車的交通標志。
二、國外右轉車輛避讓行人對我們有哪些啟示?
發達國家城市交叉口右轉機動車讓行遵守率較高,得益于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信號設施設置更加“精細化”。
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發達國家對城市交叉口右轉機動車讓行行人的規定相對較為具體,以澳大利亞為例,僅“機動車讓行”就有五項規定:
一是接近人行橫道的車輛應控制車速,以便在必要時能在到達人行橫道之前停車
。
二是車輛接近人行橫道或在人行橫道行駛時,有行人正在人行橫道上通行,車輛應減速或停車,讓行人先通過。
三是當車輛接近人行橫道時,如果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那么車輛應該在接近人行橫道之前停車,直到人行橫道上沒有行人時才能行進。
四是當車輛在人行橫道上行駛時,有行人在人行道上行進,那么車輛應該停車,直到人行橫道上沒有行人時才可行駛。
五是任何車輛在靠近人行橫道或在人行橫道上停車時,從其后面接近該車的任何其他車輛都不準超越并通過停下的車輛。
交通信號燈的設置
國外針對城市交叉口右轉機動車控制,一般采取紅燈信號時,在不影響直行的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情況下,允許右轉機動車轉彎的策略,目的是提高交叉口右轉機動車的通行效率,但是同時也規定了這種策略的適用條件。例如,美國《道路通行能力手冊》中規定,當交叉口右轉機動車相對流量不大,且右轉車對行人和非機動車的干擾亦不大時,可采用紅燈時右轉允許通行的控制方式,如果右轉機動車流量超過一定的閾值,則不允許采用這種控制策略。
讓行標志的設置
國外針對城市交叉口機動車讓行行人規定了完善的配套交通標志,有效提升了機動車讓行遵守率。例如,美國《交通控制統一手冊》根據城市交叉口信號控制方式的不同,規定了四種機動車讓行行人的交通標 志,分別為“紅燈在此停車、紅燈禁止右轉、轉彎車輛讓行行人和停車后允許右轉”。針對這些讓行標志的應用效果,美國南佛羅里達大學開展了系統的試驗,分析 “讓行標志”設置前后人們的駕駛行為,試驗結論表明,設置“讓行標志”后,機動車讓行遵守率遠高于設置前的遵守率。
國外機動車“讓行標志”的設計初衷不止是面向機動車讓行機動車,同時也考慮到了機動車讓行行人,針對不同交叉口控制方式進行了精細化設計。我國應加快研究制定右轉機動車讓行行人的交通標志,并規定其設置條件、位置和高度等。另外,可以通過增加右轉機動車讓行行人輔助交通標志的形式,加強對右轉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讓行提示。例如,在交叉口圓頭信號燈下方增設“右轉機動車注意避讓行人”或“紅燈期間右轉機動車停車后可通行”等輔助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