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交通信號燈是顯示交通信號的一種燈光設施,通過控制交通燈色的周期性循環變化,約束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不同方向交通流的行和停,使通行權相互沖突的交通流在時間和空間上得到分離,保證各行其道,規范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實踐證明,LED交通信號燈的廣泛應用,有效促進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針對信號燈規定了“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信號包括LED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LED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但隨著城市交通的迅猛發展,各地在交叉口紅綠燈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諸多不安全的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因沒有規范設置或者及時變更LED交通信號燈,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有必要從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出發,結合實際應用情況,分析LED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安裝和使用中存在的安全性問題,避免“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承擔本不必賠償的責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信號控制應用的安全性分析
信號相位和配時的安全性問題
交叉口信號相位設置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一些交叉口的信號燈安裝了左、直、右三組方向指示信號燈,相位卻采用簡單的二相位,此種情況下,相向的左轉和直行交通流存在嚴重的沖突,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二是一些交叉口各流向總交通不大,但卻一味采用多相位分離交通流,這種“過度安全”反而影響了路口通行效率。三是在右轉車較多的路口,未對右轉車輛控制,造成右轉車和直行的非機動車及行人沖突嚴重,會導致交通事故。感應控制方式的安全性分析
在部分主次干路相交且流量變化較大的道路交叉口,未合理設置感應器的感應控制[3],而是采用多時段定時控制方式,不能較好地適應交通的變化。明明一個方向的綠燈時間過長卻無車輛通過,而另某個方向的車輛卻干等著紅燈,此種情況客觀上容易誘發闖紅燈違法行為。協調控制路口安全性高
在對交叉口LED交通信號燈進行信號配時,往往只考慮單個交叉口的流量,而沒有考慮路段上各相鄰的交叉口的協調控制。實際上,一個勻速運行的、保持適當車頭距離的交通流安全性高。LED交通信號燈燈色的安全性分析
關于LED交通信號燈燈色的問題,部分地方會可能會作為一個技術問題來處理,但實際這是一個由法律明確的問題。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六條中規定,LED交通信號燈由紅、黃、綠三色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作出進一步的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LED機動車信號燈和LED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第四十二條規定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由此可見,除上述規定以外的信號燈燈色都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常見的法律規定以外的燈色分析
在目前各地交通管理實際工作中,以下幾種法律規定以外的燈色較為常見:指導機動車通行的信號燈紅燈閃爍。與道路與鐵路的平面交叉口兩個紅燈交替閃爍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的意義不同,各地一般用此燈色的意思是提示本周期的紅燈時間即將結束,下一周期的綠燈時間即將開始,但正因法律對此燈色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一旦有駕駛人在此期間理解為紅燈已經結束了而駛出了停車線,那么后果將會是什么呢?事故!受傷的除了駕駛人還有誰呢?交通管理者!
指導機動車通行的LED交通信號燈紅色和黃色同亮。這種燈色狀態同樣是沒有法律規定,各地一般用此燈色的意思與前面一種情況相同,即提示本周期的紅燈時間即將結束,下一周期的綠燈時間即將開始,存在的問題也是相同的。
指導機動車通行的LED交通信號燈綠燈閃爍。這是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種燈色,但實際上在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對綠燈閃爍燈色意義的規定。
LED人行橫道交通信號燈行人燈綠燈閃爍。這是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種燈色,但實際上在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對人行橫道信號燈行人燈綠燈閃爍燈色意義的規定??梢詤⒖嫉闹挥性?988年施行、現已失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的規定:人行橫道LED交通信號燈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針對按綠閃沒有法律地位這個問題,各地存在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將綠閃時間歸并到綠燈常亮時間去,但這樣行人一直走入人行橫道,勢必存在有些人在剛走到一半甚至剛邁進人行橫道的時候,人行橫道紅燈亮了,相交方向的綠燈點亮,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另一種是將綠閃時間歸并到紅燈時間去,則安全問題可以避免,但就可以看到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在紅燈時間內過街的情況,很不嚴肅。實際這兩種情況雖然表面都合法,但都可以說不合理。而如果采用綠閃的燈色,雖然合理,但不合法。
LED交通信號燈燈具的安全性分析
目前各地或多或少存在使用錯誤的信號燈燈具情況,損害了交通信號的嚴肅性。信號燈的組成不規范,使用復合燈。《道路交通信號燈》(GB14887-2003)規定,機動車信號燈每組由紅、黃、綠三個幾何位置分立單元組成。同一方向紅、黃、綠三色方向指示信號燈應為三個幾何位置分立單元[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未設置LED非機動車交通信號燈和LED人行橫道交通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而在使用復合交通信號燈的情況下,色盲、色弱等特殊慢行交通參與者無法通過幾何位置分辨信號燈色而判斷是否可以通行,一旦判斷錯誤就易導致事故。如圖1中,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而指導機動車通行的信號燈采用復合燈。
圖1 復合燈
LED交通信號燈形狀不正確?!兜缆方煌ò踩ā返诙鍡l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LED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兜缆方煌ㄐ盘枱簟?GB14887-2003)對信號燈的形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均為圓形,但目前仍存在方形、矩形等異形機動車信號燈,以及手型、矩形等異形行人燈,分別如圖2—圖4所示。在不滿足國標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信號燈不具有應有的法律效應,一旦發生事故,難以判定法律責任,給交警的執法工作帶來隱患。同時,異形燈不利于外地交通參與者的正常識別與判斷,加重操作負擔,甚至影響通行效率。
圖2方形機動車信號燈
圖3矩形機動車信號燈
圖4手型等異形行人燈
LED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中存在的安全性問題
未按條件設置信號燈
《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06)對我國道路交叉口和路段上的信號燈安裝條件有明確的規定。但目前部分城市仍存在未按條件設置LED交通信號燈情況。一是已達到設置交通信號燈條件的路口、路段未設置交通燈,大量交通流無序通過該路口、路段會引起交通沖突,造成道路交通擁堵,甚至引發交通事故。二是未達到設置交通信號燈條件的路口、路段設置了交通燈,該路口、路段由于交通流較少,過度安全反而導致了通行效率降低,同時容易增加闖紅燈行為,帶來交通安全隱患。如圖5中所示為已達到設置條件,但未設置交通信號燈,造成路口秩序混亂,交通安全水平低下。
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