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絡民調顯示,濫用遠光燈已成為人們最為厭惡的十大交通陋習之一,是導致夜間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多次開展專項行動,整治濫用遠光燈交通違法行為,但濫用遠光燈仍然多發頻發,遠光燈往往變成了“要命燈”。
既然遠光燈是大家都厭惡的交通陋習,為什么還有這么多人肆無忌憚地使用這種“殺手級別”的手段? 國內外法律法規對濫用遠光燈的處罰有什么相同不同之處?濫用遠光燈到底有多大的危害?一起來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研究文章:
遠光燈是汽車上重要的配件之一,與近光燈相對,是我們俗稱的“大燈”。顧名思義,遠光燈,是經過特殊設計可以照到更高更遠的物體的燈,目的是為了幫助駕駛人提高視線,擴大觀察視野。但是遠光燈頻繁地使用,會給對向車輛造成極大的危害。因為遠光燈的光線強烈刺眼,會導致會車時對向車輛的駕駛人視覺上瞬間致盲,對周圍行人觀察能力下降,對來車的速度、距離和寬度的感知力、判斷力下降,此時的遠光燈便成了“要命燈”。數據統計顯示,夜間交通事故中,與濫用遠光燈有關的占30%—40%。濫用遠光燈成為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隱患之一。
先來看看,常見的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的情形有哪些?
1. 夜間會車時,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沒有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沒有使用近光燈。
2. 在照明較好的城區道路使用遠光燈。
3. 車輛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沒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4. 同方向行駛車輛,后車與前車保持近距離的行駛間距時使用遠光燈。
5. 不按規定安裝、使用氙氣燈。
1.查處取證難。目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處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的違法行為時,主要依靠路面執法,通過交通警察現場觀察、執法記錄儀記錄等方式查處取證,查處取證的方式較為被動,技術含量較低。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行為具有可變性、動態性、瞬間性,駕駛人一旦采取變光措施,通過現場執法難以固定證據。
2. 違法成本低。根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規,對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交通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記1分。罰款數額較低,導致違法成本偏低,對違法行為人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3. 追究事故責任難。因濫用遠光燈致使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于車輛本身沒有直接參與碰撞,因此“肇事”車輛可以不留痕跡地迅速離開現場,這也導致了本應該承擔事故責任的違法行為人逍遙法外。
4. 駕駛人培訓、考試不到位。部分駕駛人在駕考培訓時,缺乏夜間行車技能培訓,僅掌握了應試技巧,導致該類駕駛人缺乏在夜間安全駕駛的意識和技能。據有關事故案例顯示,有部分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的機動車駕駛人不會操作遠光燈和近光燈轉換。
5. 源頭管理不到位。擅自安裝疝氣燈屬于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的違法行為,然而,許多汽車修理廠為迎合一些車主需求,非法為車主安裝疝氣燈。
6. 文明行車意識差。部分駕駛人在夜間行車時,為了自身的視野清晰,在照明條件良好的路段依然使用遠光燈,漠視他人行車安全。還有部分駕駛人與對向來車“以亮還亮”,我行我素濫用遠光燈。殊不知兩個相向而行的駕駛人就像是兩個用長柄勺子互相喂飯的兄弟,如果只考慮自己便永久都不會吃到一口,只有考慮彼此才能良性循環。